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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止《社会保障费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的通知
  • 2016-9-10 9:59:16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二、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三、建设劳保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
     
      四、建筑施工企业须按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资质规模达到相应的参保人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已招标但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也未向当地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相应费用的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建设劳保费计价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对于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的项目,尚未缴纳的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