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通知
新建〔2022〕2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业领域营商环境,依据《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豫建联办〔2020〕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促进政策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满足统计标准(资产总额≥5亿元,营业收入≥5亿元/年)的大型外地建筑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的,可依申请赋予其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任意3项。
二、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近2年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需为该外地企业的区域性总部),可依申请赋予该子公司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任意3项。
三、培育本地化龙头骨干企业,对近2年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本地重点企业,可依申请赋予其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任意3项。
四、鼓励我市特级建筑企业与国资进行合作,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企业,可依申请赋予该企业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3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等条件需满足相应的二级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获得相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后,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新乡市,且不得办理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等业务。赋予的资质中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由赋予资质许可机关将申请企业名称,已有资质类别、等级、申请及获批的资质类别、等级等内容函告市交通局、水利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