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保局关于参保单位调整2015年7-8月缴费基数办法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因郑州市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上线,需要对2015年7-8月缴费工资进行申报的在职职工,从2015年11月开始申报补缴,本缴费年度内完成申报补缴的,不再收取滞纳金,具体办法如下:
2015年7-8月已经实际使用的缴费基数低于应使用的缴费基数,将应使用缴费基数减去已经实际使用的缴费基数,差额部分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增加到职工申报当月的缴费基数上,以完成对已经实际使用的缴费基数的调整。次月再进行一次缴费基数申报,申报该职工应使用的正确的缴费工资。例如:某职工2015年7月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但是2015年7月的实际工资为4000元,参保单位可用4000元减去3000元的差额增加到11月的应申报工资4000元上,即在调整当月申报该职工工资为5000元,等12月再次对该职工缴费工资进行申报,申报应使用实际工资4000元。如现使用的缴费工资已经为“封顶”且需调整2015年7-8月的缴费工资的可到社会保险征缴窗口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