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住建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工程消防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根据《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计〔2020〕371号)等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不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工作。
二、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管,依法惩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报送基本信息清单: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信息;
(三)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的信息;
(四)近三年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的工程项目清单及其相关信息。
四、企业报送基本信息时间
(一)已经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工作的企业,自下发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
(二)准备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工作的企业,在开展业务前7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