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郑建文〔2020〕142号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共同制定了《郑州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7日
郑州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所需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
第三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和行为,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涉铁工程和可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不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内。
第五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财政承担市本级监管工程的审查费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承担本级政府监管工程的审查费用。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郑州市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购买主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资金测算、预算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七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确定方式为:市本级直接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中,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确定市本级承接主体,并签订《郑州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定点采购合同》(见附件1,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使用),各承接主体应符合《郑州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承接主体报名条件》要求(见附件2),具体报名时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选用市本级承接主体作为本级承接主体,也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章 承接主体选择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字化审图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出施工图审查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
第九条 系统按《郑州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承接主体轮候规则》(见附件3)确定建设项目的承接主体。建设单位应在确定承接主体后2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主体在系统上签订《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协议》(见附件4,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使用)。
第十条 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建筑单体项目施工图审查初审时间不得超过下列时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7个工作日。经审查,需进行相应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勘察设计企业根据初审意见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二次及以上修改时间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能按期完成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承接主体在收到修改图纸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
对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要赴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的,调研及收集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应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四章 审查费用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合理测算年度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按预算编制程序,将下一年度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费用参照豫建设〔2019〕57号文件明确的《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算标准》执行。具体计费标准及支付规则见附件5。
第十六条 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费用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费用(财政资金已安排施工图审查费用的除外);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首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重新审查的审查费用。
因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因建设单位原因中断首次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的首次施工图审查费以及再次报审时的审查费用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按期填写《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申报表》(见附件6),报送至购买主体,申请拨付购买服务费用。购买主体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后,应及时组织原勘察设计企业落实审查意见,对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修改资料的,视为建设单位自动中断此次施工图审查,承接主体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费用按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负责完善,不得另加收审查费。涉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承接主体管理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承接主体,并计入年度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涉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从承接主体名单中除名。
年度考核按照《郑州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年度考核标准》(见附件7)计分,确定等级,对承接主体的审查质量、服务成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年度考核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80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80分)、差(60分以下)。
承接主体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以后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个拨付周期,购买主体应拨付经审核确定审查费用的80%,其余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拨付剩余20%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级的,仅拨付剩余10%资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级的从承接主体名单中除名;年度考核结果为差等级的,剩余20%资金不予拨付,并从承接主体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级购买主体应及时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各级购买主体应根据第二十一条要求落实年度考核结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至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经购买主体查实后,直接从承接主体名单中除名: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的;
(二)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九)在施工图审查数量上弄虚作假的;
(十)出现违反承诺情况的;
(十一)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含后期技术服务)累计达两次的;
(十二)年度内施工图审查时间超过第十二条所列时限累计达两次的;
(十三)年度内建设单位投诉累计达五次以上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对年度考核和直接除名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或做出直接除名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购买主体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购买主体应及时复核承接主体相关材料,必要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承接主体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期间,承接主体暂时从轮候序列中剔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查实除名的的承接主体,除名时正在审查的项目,按正常流程完成施工图审查;除名前已审查完成的项目和除名时已经承接并在除名后完成的项目,按正常程序进行项目结算,并做好项目后期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从承接主体名单中除名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承接主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在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并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