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297号)。下载:公消[2017]297号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消〔2017〕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7年3月16日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宣贯和培训。《规定》的颁布实施,细化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注册消防工程师法律制度,对推进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发展、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机制、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解读《规定》,使社会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内容和法律责任,引导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通过集中宣讲、视频教学等方式对《规定》及其配套法律文书、相关配套政策等进行解读,确保全体消防监督人员及时学习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二、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的部门和人员,依据《规定》建立受理、审批、证章制发、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政府网站,设置注册申报表格及示范文本,依法公示注册审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工作流程和监督方式等;要按照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做好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工作,及时安装部署,加强使用培训,落实维护管理人员;要根据法治消防建设要求,抓紧清理相关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按照规定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审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
三、做好规章配套衔接。自10月1日起,对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正式资质许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令第136号修订)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且具备相应资质其他条件的消防技术报务机构,可以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该机构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同时,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2019年10月1日。对在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暂不能进行注册;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其挂靠在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依法注册在该单位开展执业活动。
四、加强执业活动监管。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抽查。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本地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社会反映强烈的“挂证”问题,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出具虚假、失实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依托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全流程跟踪检视机制,强化过程监管和执业公开,优化服务效能,提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五、严格落实廉政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等纪律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申请受理、注册审批、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增设注册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改变注册条件和执业范围,不得违法限制市场准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涉企收费的要求,严禁公安消防部门和软件运行管理商收取软件运行管理费、注册费、证章费或者其他费用。对涉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的举报投诉,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对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批、监督检查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坚决严肃查处。
各地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