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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细则
  • 2016-11-8 20:10:34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扬尘污染防治,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统筹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扬尘污染防治等攻坚措施,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考核目标要求。

      二、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三、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步骤实施,时间节点按《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执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组织召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暨城市道路扬尘防治攻坚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对住建系统打赢扬尘防治攻坚战进行安排部署;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暨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工作推进方案》,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抓好协调联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省环保厅5月组织排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区域内道路扬尘场地、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本辖区主管领域的扬尘场地和运输车辆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扬尘场地、运输车辆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二)攻坚治理阶段

      采取综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部门专项督查、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开展高频次的督导督查,做好住建系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主管领域的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范围,对照治理标准,对施工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逐项签订责任书,逐项发放明白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将现有主管领域清单中的扬尘场地和进一步排查发现的扬尘场地,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整改到位后要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回头看”阶段

      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住建系统所有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上报扬尘防治攻坚战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省建设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20日前将全省住建系统扬尘防治攻坚战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重点任务

      (一)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针对全省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各市、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与主管领域的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

      2.基本要求:(1)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设施到位、监管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到位;(2)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加工区100%硬化(裸露场地应100%覆盖)、干燥易起尘的土方作业工程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3)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要安装大气污染指数检测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4)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二)城市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与主管领域的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

      2.基本要求:(1)成片绿化建设的,在绿化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2)场区内当天不施工的裸露地面100%覆盖;(3)施工运输车辆出场应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4)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应当天清理干净;(5)树穴应整理或拍实,如不能及时种植,穴坑土应加以覆盖,种植完成后,树穴裸露地应采取降尘措施。(6)绿化带内土面低于路面,控制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

      (三)房屋拆迁及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针对全省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拆迁(拆除)施工场地,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拆迁(拆除)施工场地,各市、县房屋拆迁及建筑物拆除工程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与主管领域的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

      2.基本要求:(1)拆迁(拆除)现场要设置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标示牌,标明扬尘污染治理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2)拆迁(拆除)工地周边100%围挡;(3)拆迁(拆除)作业前,应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编制扬尘防治方案。实施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4)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5)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6)拆除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定时洒水保持湿润;(7)拆迁(拆除)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8)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100%密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9)当启动II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城市建成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待建空地和市政河道及河道沿线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建设、谁覆盖”的要求,与主管领域的城市建成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待建空地和市政河道及河道沿线裸露地面用地单位(或产权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用地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

      (五)城市区域内道路清扫,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保洁时扬尘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针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排查上报的扬尘路段,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各市、县城市区域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对主管领域所有扬尘路段、公园广场等场所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要将城乡结合部、外环路段等长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道路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

      2.基本要求。(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公园广场等场所积土积尘;(2)对城市区域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3)对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公园广场等场所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省辖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4)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5)加强城市区域道路两侧排水系统、绿化带、隔离带修缮管理,防止泥土淤积、泄露造成路面污染;(6)城区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7)充分发挥城市数字化城管平台作用,对道路机械化清扫车辆出勤情况、作用轨迹、清扫作业效果、破损路面修补修复实施监控。

      (六)城区垃圾露天焚烧治理

      各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查处城区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七)城市违章占道经营露天烧烤治理

      各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辖区露天烧烤场所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强化监管;对违章占道经营露天烧烤行为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八)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域的在建、新建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加强督导检查,严禁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主管部门上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I以上(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九)生活垃圾清运和填埋场扬尘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各市、县生活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

      2.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经验收达标后使用;(2)出入口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示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3)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4)四周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挡(墙);综合采取防飞散网、洒水降尘等措施,做好飘扬物污染控制和防尘控制;(5)填埋采取分单元作业,并使用专用压实机械按标准分层摊铺压实,每日覆盖;终场边坡及时覆盖到位;(6)禁止在现场焚烧垃圾、塑料和露天熔融沥青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

      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生活垃圾清运和填埋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建筑垃圾清运和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各市、县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点、资源化利用处置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严格按照建设部139号令和省政府39号文件要求,实施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核准,明确清运和处置方责任;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以及按照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于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实时监控。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016年年底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全部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40%和30%。

      2.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经验收达标后使用;(2)出入口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示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3)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4)四周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挡(墙);综合采取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垃圾不起尘;(5)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6)所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面必须硬化处理,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场区整洁。(7)所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对采用固定式破碎筛分设备的,应建有全封闭工作车间,避免工作过程中产生扬尘;对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的,应建立自动喷淋装置,确保生产过程无扬尘;(8)禁止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现场焚烧垃圾、塑料和露天熔融沥青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

      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建筑垃圾清运和消纳场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一)渣土运输车辆治理

      1.工作任务。各市、县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车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按照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于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实时监控。严格落实“三个三”要求,即“三个准入”(公司准入、车辆准入、驾驶人员准入)、“三不出场”(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出场、车辆定位装置未开启不出场、车辆未百分之百密闭不出场)、“三方惩罚”(依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消纳处置企业、驾驶人员进行处罚)。

      2.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2)运输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清运车辆达到当地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要求。(3)渣土车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4)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所,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经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工作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各相关部门责任。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扬尘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5日前将全省住建系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完善政策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应急预警、奖惩问责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与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

      (三)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各市、县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监管平台和建筑垃圾监管平台,配置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视频监控、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等设备,实现从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扬尘状况检测、建筑垃圾运输到消纳场的闭合式监控管理,并在规定时间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调研,力争2016年8月底前将扬尘治理费用单独列入建设工程造价,适当提高扬尘治理费用标准,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投标中予以明确。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尽快解决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不断提升扬尘防治监管能力。

      (四)严格执法监督。攻坚整治期间,对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发包单位)项目审批、施工许可等。

      (五)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设专题专栏、刊发评论言论、注重解读引导、加强网上宣传,对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报道,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畅通扬尘污染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微信公共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齐抓共治的良好局面。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牵头责任和监管责任,把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落到实处,坚持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后半年,定期对各市、县建设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防治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排名、通报曝光、公开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