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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暂行工作制度
  • 2020-11-16 22:46:13

  •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暂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许建发〔2020〕3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许昌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暂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9日


    许昌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暂行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群众和企业办理消防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把关功能,推进消防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使消防审批工作更加符合企业需求、更加方便群众办事,为全市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和保障。

      二、实施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令),应当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应当备案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三、实施方法

      (一)在《消防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制度框架下,改进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合规性、技术性审查,出具结论明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查专篇意见》《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文书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其出具的技术审查结论负责。

      (二)住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经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

      (三)住建主管部门可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取工程项目批次及其重点审查内容,对是否降低消防技术标准问题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面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带有明确消防设计审查结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查专篇意见》《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验收备案。

      (二)技术审查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首先对其是否符合专家评审条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令)第十七条]进行审查。

      1.对一般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对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内容的,不得出具合格意见,经设计院修改通过后方可出具消防审查结果。

      3.对一次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查专篇意见》、《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

      4.对一次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时应及时督促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回复。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告知书,及时对审查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并对设计文件以变更回复单的形式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5.经复审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合格书。复审不合格的,发回建设、设计单位重新修改,直至修改合格,出具审查合格书。

      6.对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1)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异议;(2)老楼加装改造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3)其它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申请专家评审,并中止审查程序,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住建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后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依据。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要求,每年从在许执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抽查不少于一个图审项目,重点对平面布局、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等内容进行复查。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或者在在建工程检查、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的,要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各县(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确保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不断提升。

      以上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

      一、审查原则。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时,对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查专篇意见》《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接经其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审查及复审任务。

      二、设计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合格、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原设计单位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应对修改部分负责。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然后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三、法律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工程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并对其审查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工程师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