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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通知
  • 2020-7-10 14:30:42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通知

    郑建文〔2020〕140号

    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豫建联办〔2020〕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且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满足统计标准(资产总额≥8亿元,营业收入≥8亿元/年)的大型外地建筑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的,可依申请赋予该企业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三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近2年年产值均在50亿以上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须为该外地企业的区域性总部),可依申请赋予该子公司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3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鼓励我市特级建筑企业与国资进行合作,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企业,可依申请赋予该企业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3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4.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相应的二级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获得相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后,企业五年之内不得迁出郑州市,且不得办理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