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实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勘察企业资质核准等5类审批事项的通知
郑建文〔2021〕72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12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办〔2021〕105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承接办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的勘察企业资质核准等5类审批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承接范围和方式
(一)承接范围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事项的审批:
1.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
2.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承接方式
1.授权下放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直接办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授权方式下放的勘察企业资质核准、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等4类审批事项。
2.委托下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委托方式下放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核准后,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发放电子证书。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6.《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行规〔2016〕127号);
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质安〔2019〕323号);
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1号);
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豫建科〔2019〕296号);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7.《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
1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1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
2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12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办〔2021〕105号)。
三、申请条件和方式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上述5类审批事项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附件1-5提交申报材料,资料齐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为全部被考察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告知承诺事项的社会保险考核截至后续核查结束前,其他事项社会保险的考核截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勘察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时,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程勘察资质增项、升级申请时,社会养老保险至少已缴纳至第3个月。
(2)工程设计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时,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时,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增项、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时,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延期、首次申请时,工伤保险至少已缴纳至第3个月。
3.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暂停使用外省职称证书,外省进郑人员确需使用职称证书的,应到省、市人社部门换取我省职称证书。
(二)申请方式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全流程网上办理上述5类审批事项,不接收企业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申报资料,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河南省—郑州市—部门—市城建局—事项清单—业务办理项名称,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申报系统,按照材料清单逐一填报,需要填写的表格和样表可在办事指南中下载。
四、许可程序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受理、审核、办结”的程序办理。
(一)受理
工作人员线上查看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1.勘察企业资质核准、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重新核定等事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线上接收、审查企业申诉资料,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资质证书变更、注销、吸收合并、增补等事项,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直接形成审查意见。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延续、增项、首次申请等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时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行规〔2016〕127号)规定的审批条件,申报时只需如实填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扫描上传。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受理后,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内容,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由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行规〔2016〕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1号)要求执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和投诉举报情况,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资质证书变更、注销、补办等事项,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直接形成审查意见。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豫建科〔2019〕296号)要求,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核准(新申请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含暂定乙级转乙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报企业按相关提示在线填报信息,对填报事项作出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承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依据申请直接形成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资质证书变更、注销和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直接形成审查意见。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首次申请核发、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延期核发、正常延期核发等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制。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线上接收申诉资料,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后,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诉资料进行评审。根据两次专家评审意见和投诉举报情况,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变更、补办、注销等事项,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直接形成审查意见。
(三)办结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各事项审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授权下放事项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无公示环节的事项不发布),委托下放事项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无公示环节的事项不发布),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证书,不予许可的对申请人作出一次性告知。
五、办理时限
(一)勘察企业资质核准、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1.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重新核定等事项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2.吸收合并事项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
3.资质证书变更、注销、增补等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延续、增项、首次申请等事项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2.资质证书变更、注销、补办等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1.资质核准(新申请暂定乙级)、延续(含暂定乙级转乙级)事项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2.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
3.资质证书变更、注销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核发、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延期核发、正常延期核发等事项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
2.变更、补办、注销等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六、监督管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核准(新申请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含暂定乙级转乙级)事项,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企业申报时的承诺事项全部核查。
(二)申请勘察企业资质核准等5类审批事项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或许可,并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该类审批事项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取得行政许可证书的企业,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行政许可证书,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类审批事项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咨询电话:
勘察、设计资质:0371-67581188
造价、检测、监理资质:0371-67581206
安全生产许可证:0371-67581207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变更:0371-67581188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