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放权赋能改革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21〕228号
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赋予县(市)225项郑州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编〔2021〕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放权赋能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内容
郑州市城建局以授权下放的方式赋予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新密市、中牟县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辖市级审批权限。
自2021年12月23日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由上述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郑州市城建局不再受理。
二、具体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省辖市级审批事项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规定的省辖市级审批事项和省住建厅下放事项。
1.省辖市级审批事项。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明确的事项。具体为: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2.省住建厅下放事项。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明确的事项。具体为: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辖市级审批事项
包括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
三、有关说明
(一)不再受理的业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不再受理工程监理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
(二)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联合审查事项
1.交通、水利类资质由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审批工作。
2.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核。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企业申报资料推送至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向受理机关反馈审核意见。
(四)施工劳务备案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办结,审查标准在住建部新规定出台前保持不变。
四、有关要求
(一)优化审批服务
事项下放后,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依法制定本部门标准化的资质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要及时更新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网上办事指南,配置线上办理系统;要选派业务骨干到我局跟班学习,积极提升业务承接能力,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管得好;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二)强化事后监管
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和共享到的社保、注册证书、职称、技工证数据,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
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实现事后核查全覆盖,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每季度末向我局专题报告告知承诺制审批和企业业绩核查情况。
(三)加强诚信建设
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要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2021年12月23日